企业文明:国企改革——十年攻坚探出发展新路子

来源: 企业文明
时间:2013-03-28

  对于国企改革而言,2003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国资委的成立,标志着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前的国企改革,从通过扩权让利、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等逐步把国企引入市场;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脱困三年攻坚实现国企整体扭亏为盈;再到针对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意味着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在探索中取得了重大进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实践证明,国资委的成立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极大地激发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十年来,随着国资监管的组织体系、法规体系与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的逐步形成,以及监管方式的不断完善,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逐鹿市尝群雄并起,曾经被称为“老大难”“奄奄一息”的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快速成长、做强做优做大,培育和发展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跻身于世界500强的行列,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新路子。

  政府与国企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政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将这种变化归纳为三个方面:

  政企分开迈出了实质性步伐。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预算不再安排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性质的支出,不再安排资金来弥补企业的经营性亏损,银行也不再为困难企业输血。国有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成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初步分离。按照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重大原则,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十年来,各级国资委对“特设机构”和出资人的性质、定位和职能的认识日益深入和到位。

  对国有企业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国资委成立以来,通过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重大责任追究等机制,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得到层层落实;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制度,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职工收入分配调控;加强产权流转监督,形成覆盖全国的国有产权交易监控平台,从制度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强化财务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监督,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基本形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体系;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充分尊重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有章有法、有条不紊,监管能力与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这三大变化,为贯彻“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思想,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使国有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真正主体,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国企的体制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自国资委成立以来,由于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国有企业多头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企的社会定位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市场运行机制、强化风险控制、提升基础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实效。

  国有企业的规范董事会建设积极推进。自2004年国资委选择宝钢等七家国有独资的中央企业进行董事会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已有50家中央企业成为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其中有四家企业进行了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出台了有关文件17个,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各省区市的部分地方国企也进行了规范董事会试点,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开始由过去的“一把手负责制”转变为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不少试点企业董事会的成员是外部董事占多数,外部董事里面的专家或精英也不是国资委原来体系的干部;设立了战略、薪酬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的建设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进,董事会制度的基本健全和运作的逐步规范,初步实现了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使国有企业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和法人治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国企人事分配用工制度市朝改革取得了新突破。2003年以来,国资委和中组部一起先后拿出141个中央企业高管职位面向全球公开招聘,招聘企业涵盖了电力、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商贸等多个行业。2008年,首次公开招聘了3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其中包括注册地点在澳门的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这也是首次对境外中央企业总经理职位进行公开招聘,实现了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历史性突破。中国建材集团2011年招聘一位总会计师,有1 000人报名,最后选择了8名,其中有一人是美国国籍。在积极推动中央企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同时,国资委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积极探索:一是继续在完善考试测评方法上进行探索,进一步扩大民主,提高测试科学性和选人用人公信度;二是在考试测评与现有干部考察工作结合上进行探索,把考试测评情况作为人选考察的重要依据,提高人选考察的科学性;三是在如何吸引海外人才上进一步探索,加大海外人才的吸引力度。通过公开招聘选用的企业各类高管人才,从2004年的33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59.5万人。

  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一些企业还探索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初步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一批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有效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全体员工竞争上岗、量化考核、收入分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

  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结构基本形成。中央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制面由2003年的30.4%提高到2011年的72%。全国90%以上的国企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严格意义上,目前真正的国有独资公司已经很少,像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也非完整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其主要资产是在上市公司。据2009年的数据,在中国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有78家。截至2012年底,在国内A股市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953家,占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38.5%,市值合计13.71万亿元,占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51.4%;有43家中央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一汽集团等4家企业完成整体改制工作。目前各地正进一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加快整体上市步伐。

  国有企业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通过改制、兼并、租赁、出售等方式,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层面逐步退出,国有企业的战线大大收缩,布局结构得到优化。二是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使5 010户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平稳有序退出市场,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三是推动国有资本逐步从一般性生产加工行业退出。目前在39个工业行业中,有18个行业国有企业总产值占比低于10%,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集中。四是大力引导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优势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培育了一批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上榜《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由2003年的6家增至2012年的54家,其中有11家地方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各省区市积极利用产权市场推动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低效无效资产转让,从2006年至2011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涉及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类的重大资产重组和吸收合并共计197家次,交易总金额接近1.1万亿元;仅2012年全国产权市场即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866亿元,平均增值率达到19%,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

  依法经营和基础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一是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法制工作。在国资委组建当年的5月到12月,收到了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对此,国资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中央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总法律顾问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备案;另一方面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近年来,中央企业大力加强法制工作,推动法律风险防范“进岗位、到人头”,全岗位、全流程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健全,法制工作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一步融合;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建设,科学规范总法律顾问履职方式,有38户中央企业建立了子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大力提升总法律顾问专业素质;深入推进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截至2012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已接近15 000人;近30户中央企业明确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企业章程,确立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为总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制度保障;许多中央企业将规章制度管理作为法律部门一项重要职责逐步夯实法律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法制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中央企业的法制工作逐步进到改制重组、资本运作、境外投资等重要业务领域,对重大经营活动依法保障更加有力,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普遍加强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减损增效取得成绩显著,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中国有色等一大批企业深入开展“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国别研究,探索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与此同时,在国资委的有力指导下,包括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和其他各项基础管理的“管理提升”活动也在各中央企业广泛深入开展,推动了企业管理效益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别国的国有企业的治理还不一样,它除了西方董事会公司构架当中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容以外,还要加上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代会发挥民主管理作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发挥桥梁作用,这些政治优势、群众优势及其转化成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形成了中国国企公司治理的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了国企党组织的五项职能,党中央也赋予新成立的国资委党委7项职责。在2003年7月召开的中央企业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党委就提出了国企党的工作要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这一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大局、做到“四结合一加强”的大思路,即:企业党的工作要与经营管理结合;党管干部原则要与市朝配置人才的机制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内,坚持职工民主管理与领导人员经营管理相结合;大力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强调“不会抓党建的老总,不会打胜仗”。指出加强和改进国企党建工作,不但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而且也是搞好企业的根本保障。一些企业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重视党建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出了问题,导致职工人心涣散。因此,要在国企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创造新的体制优势。

  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成立以来,通过富于创造性的工作,使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其一是通过创新党的工作载体与活动方式,使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其二是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集体决策、分别体现”等方法,通过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党员,使党委的意图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得到体现;其三是通过增强企业精神文明、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和规律性,使之成为对外提升企业形象、对内增强企业凝聚力、进而提高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法宝;其四是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内,探索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新途径;从而在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创造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体制优势。

  在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时任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王勇在讲话中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遥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特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对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继续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发展,努力构建科学严谨、有效管用的企业党建工作体系。要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锄制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新的进展。要进一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努力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和市朝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进一步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要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共青团和统战工作,增强企业凝聚力。要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弘扬和培育国有企业先进精神。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严明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为重点推进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国有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提供有力保证。”随着国有企业党建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党建政工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正在不断转化为国有企业的强大软实力与独特竞争力。

  十年国企改革攻坚,使企业外部与政府的重大关系、企业内部的体制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企治理结构,从而为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探出了一条做强做优做大、越走越宽广的新路。

  (本文章摘自3月28日《企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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