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文稿:依宪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来源: 中国化工集团
时间:2015-05-11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深化国企改革,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同时能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壁垒,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必须恪守宪法原则,以确保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维护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证了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价值取向,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捍卫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社会生产的目的和人们获取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秉持我国宪法上述条文的价值立场,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三点:其一,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其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主次差别,其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其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表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重新回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 “公私合营”;它既不是“国资侵吞民资”,也不是“民资侵吞国资”,而是“公”与“非公”经济互相取长补短,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社会生产力更好更快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应居于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在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或集体成分应当占多数,从而使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能简单地对私营企业国有化,更不能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颠覆性错误。

二、更好发挥法治政府作用,维护国有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客观而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条件下,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群众多方面需求的积极作用,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其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利润,一些非公企业甚至存在着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恶劣的工作条件危害员工健康等现象,这些都是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们要更好地发挥法治政府的作用,坚持和发展我们的政治优势,以我们的政治优势来引领和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积极发展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促使非公经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是从我国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问题出发,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新的重大突破,有利于保障整体社会经济沿着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向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经济层面的根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社会制度根本性质的重大问题。

同时,国有经济是我国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和实现创新型国家的主要力量,拥有前沿核心的创新科技资源,是我国实现经济自主发展和参与国际高端市场竞争的重要经济条件。政府依法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国有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既可以对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先进技术的有效支持、资金流向的良性整合和资本运营的合理规范,共同服务于国计民生,又可以促进国有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建规模经济,形成若干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强大的中国企业,在收获“国”“民”经济共赢丰硕成果的同时,更加主动地掌控风云诡谲的经济变局,增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

三、以史为鉴,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必须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旨在破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因此,从全局看问题,从有利于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长远发展要求进行顶层设计,以赢得与资本主义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应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考量。

以史为鉴,使人明智。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深刻教训说明,社会主义国家的前途命运要由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来决定。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制定的经济政策,必须既要算好经济账又要算好政治账,切实防范非公有制消解公有制的倾向,避免在“经济方面”犯下“严重的政治错误”。1871年,法国巴黎工人“用鲜血换取了胜利”,建立了被马克思誉为“新社会的光辉先驱”——巴黎公社。它是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统治的第一次英勇尝试,最后由于敌对势力的联合绞杀而遭到镇压。巴黎公社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经济方面”犯了“严重的政治错误”,不懂得“银行掌握在公社手中,这会比扣留一万个人质更有价值”。苏联由于在改革中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逐步推行私有化,致使“在改革的浑水中许多人为自己摸到了金鱼”,少数俄罗斯人成为亿万富翁,而千百万人民却陷入贫困。方向错误的改革会导致江山变色。曾在20万党员时夺取政权、在200万党员时打败法西斯侵略者的苏联共产党,在拥有2000万党员执政时,却作鸟兽散了,苏联偌大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就分崩离析了。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我们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顶层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依宪进行顶层设计,按照程序和细则办事,做到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操作中,要切实防范公有资产流失风险和公有资产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失控的局面,“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谨防非公有制经济消解公有制经济。

(本文章摘自2015年《红旗文稿》第9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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